被告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四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1、原告的证据1系从互联网下载的消息,网上的消息真实性存疑,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一、被告二的证据8一12系被告三与其他个人、法人之间的诉讼情况,与本案无关。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利波于1989年7月5日到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应即终止。潘利波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潘利波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支付申请人潘利波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未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2] 10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利波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告现在均未被吊销或注销。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利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受理费10元(开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号帐: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惠云
人民陪一审员:姚春志
人民陪一审员:雷碧杰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柳心宽
@挡不住的陈文军 新桂网南宁 9 月 15 日讯(记者喻媛媛) 9 月 15 日上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举行隆重揭牌成立仪式,两厂的合并重组标志着南宁市机械行业重组基本完成。南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发重工集团职工参加了揭牌成立仪式。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以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共同组建。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组建集团公司,实及冶金深加工设备、制糖造纸设备、矿山建材设备、金属结构及压力容器 6 大类产品作为支柱产品,将全力打造“重振南宁市机械产业”的平台,使公司成为广西乃至华南地区的机械制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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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12海里直接不承认
今天用了十几个小时就没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