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挡不住的陈文军 广西:“一府两院”擅作决定本级人大可撤销
新华网南宁8月12日电(记者王军伟)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近日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人民、擅自作出决定的,人民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规定》同时指出,人民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人民、不予报告的,人民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
《规定》还明确了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对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提出、个别议题的调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程序,《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议案以及报告时间等要求,以便各级人大常委会事先作出统筹安排,有选择地开展讨论决定。
《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挡不住的陈文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韦爱群与广发重工集团“抱团”的背后,都有着暗箱操作、畅通无阻、监督失效的事实。非法利益使分子相互勾结,联手合谋使相互制衡的权力演化成沆瀣一气的攻守同盟、变成同恶相济。
史上最的仲裁员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韦爱群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南劳人仲裁字〔2012] 1045号(世上最的裁决书)
申请人潘利波,女,壮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号码:450105197002032026。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号码:450103196211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壮族,1935年1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 02号房,号码:452701193501080314。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宇,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潘利波诉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以下简称广发集团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发电设备公司)、南宁发电一没备总厂(以下简称发电设一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一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指定一名仲裁员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潘伟,被申请人南宁广一发重工集团、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宇,被中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事务所。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裁令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3、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4、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赔偿申请人2011年1l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差额5000元;5、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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