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耀云家庭背景_迟耀云 纪检组长_迟耀云简历(38)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5-14 15:09:24  来源:网络整理

国企改制期间,确实肥了一批人,也损害了一些职工的利益,但那时候也是没办法的事,慢条斯理的推进势必贻误战机,导致国企改制的整体溃败。

朱总当时清楚给自己的时间相当有限,一旦拖延,国企改制就会搁浅。

@挡不住的陈文军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覃勇也就是原广发重工集团法人覃勇至今一直在冒充广发重工集团法人在外参加讼诉……

市人民决定:任覃勇同志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审判长:陈惠云公然挑衅国家网站所发表的文章不可信、 真实性存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民事判决书

(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原告潘利波,女,1970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号码:450105197002032026。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号码450103196211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193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02号房,号码4527011935010803140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潘利波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陈惠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春志、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原告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3年,期间与该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都未给过原告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三的行为属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三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据劳部发〔1995 ] 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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