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
(一)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的调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二)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的调查,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
(含5%)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
(三)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的调查,发行人、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参与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
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
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关于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系由国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故《编报规
则》的部分内容(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不适用于
发行人。
(二)发行人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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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第三部分结尾
本工作报告由上海市联合事务所出具,经办为张晏维、
汪丰。
本工作报告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4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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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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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是还可以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