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9882009230201202006)进行质押担保。
2012年3月6日,发行人(出质人)与光大银行青岛分行(质权人)
签订《质押合同》(青光银市南承质字第2012004号),双方约定:出质人以
《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所列银行承兑汇票出质,为双方于2012年3月6
日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青光银市南承字第2012004号)进行质押担保。
2012年3月8日,发行人(出质人)与青岛银行福州路支行(质权
人)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802202012高权质字第00006号),双方约
定:出质人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银行承兑汇票出质,为双方于2012年3月
8日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802202012承字第00031号)进行质押担保。
6、本次A股发行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发行人就本次A股股票发行与安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和《主承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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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议》,由安信证券承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发行人将按协议约定
支付给安信证券保荐和承销费用。
经核查,除以上合同外,发行人没有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
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上述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发行人或其前身,
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经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的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之履行均无法律障碍。
(三)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除本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本节中披露的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发行人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1QDA2012-2】、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有:
单位名称金额(元)款项性质
建行城阳支行14,499,510.38承兑汇票置换保证金
待扣职工个人应负担的劳动保险和公积金101,356.79待扣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海关50,000.00报关保证金
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20,000.00劳动用工保证金
长兴三可仕电器20,000.00房屋租赁押金
合计14,690,867.17-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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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等情
况。
1、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等行为。
2、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进行了五次增
资扩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
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4、发行人出售资产
(1)2009年12月,转让华悦国恩股权
2009年12月21日,华悦国恩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国恩有
限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共计60万美元转让给青岛杰世,股权转让价格按照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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