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2011ZRRBZ-GE】,为发行人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
向该行申请的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600万元。
【注4】:2011年8月23日,王爱国与青岛银行福州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802202011高保字第0823-01】,为发行人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
23日期间向该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
金额为1,800万元。
【注5】:2011年6月13日,王爱国与招行城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1
年信字第21110615号】、徐波与招行城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011年信字第21110615号】,为发行人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
日期间向该行申请的总额为1,500万元的《授信协议》【2011年信字第21110615
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注6】:2010年12月17日,王爱国与城阳农合行青大分理处签订《保证合同》【(城阳
合行青大分理处)保字(2010)年第075号】,为国恩有限自2010年12月17日
至2011年6月16日期间向该行申请的金额为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城阳合行青大分理处)流借字(2010)年第075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注7】:2010年12月20日,王爱国与城阳农合行青大分理处签订《保证合同》【(城阳
合行青大分理处)保字(2010)年第076号】,为国恩有限自2010年12月20日
至2011年6月19日期间向该行申请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城阳合行青大分理处)流借字(2010)年第076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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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注8】:2010年12月20日,王爱国与城阳农合行青大分理处签订《保证合同》【(城阳
合行青大分理处)保字(2010)年第077号】,为国恩有限自2010年12月20日
至2011年2月19日期间向该行申请的金额为3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城阳合行青大分理处)流借字(2010)年第077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
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
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
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
严格审查。”《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条规定:“除委
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
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
格审查。”上述规定充分说明,商业银行为减少信贷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系其正当权利。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银行借款存在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行
为,系根据贷款行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发行人如寻找实际控制人以外的第三方
提供担保,一方面需经贷款行同意,另一方面需要发行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可
能还会涉及担保费用问题,将增加发行人的借款难度、贷款行的审查难度及放
贷速度,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一般商业惯例,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操
作上简便易行,更加经济和合理,对发行人和股东的利益并无任何损害,也未
影响发行人的独立运作。
(4)关联方与发行人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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