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
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六、发起人和股东”】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工作报告之第
二部分“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发行人的独立性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
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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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报告
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
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
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
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
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履行职责。【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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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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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有谁备的战争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