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4年 5月,公司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以下简称沈变公司)与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以下简称嘉祺隆公司)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 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年 5月,签署了《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 2*33000kVA 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共计
16,707.88万元。
沈变公司已为嘉祺隆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项,嘉祺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变公司
1,900万元,欠付合同进度款 6,750万元。2015年 11月嘉祺隆公司两台硅铁炉停运,为保
障公司权益,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欠付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权)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同时,沈变公司对其合同违约行为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已获得嘉祺隆公司总价值 21,383.20万元的土地、硅铁合金炉等设备的抵押担保及相关担保人的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诉讼已被宁夏高院受理。
因上述获得抵押担保的土地、硅铁合金炉等设备金额大于欠付的合同进度款,沈变公司报告期对嘉祺隆公司欠付合同进度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本公司被诉案
(1)2013年公司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以下简称新特能源)收到江苏省徐州
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江苏中院)送达的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以下简称江苏中能)诉新特能源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江苏中能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及专利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 6,000 万元;请求判令被告
承担原告的合理费用 200 万元及本案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
新特能源就该案向徐州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徐州中院作出(2013)徐知民初字第
12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特能源的管辖异议申请,新特能源就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
2014年 12月 14日新特能源已经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民事裁决书(2014)
民提字第 213号裁定:(1)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2013)徐知民初字第 129-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 7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新疆高院审理,报告期内尚未有其他进展。
(2)2012年 9月,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火一)签订了《特变电工塔吉克斯坦 2×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 PC总承包合同》,由公司作为发包人、河南火
一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总承包,按 63,900万元作为总投资的最高限额由承包方进行控制。
2015年 12月,河南火一以合同不符合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塔国材料
使用限制、运输费增加等变更事项、赶工事项及合同外增加项目等情形,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国内同类项目,经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的结算报告载明 PC总承包工程结算价款为
95,833.19万元(含 2014年 1月双方确定的新增部分 1,981.43万元),截止目前公司欠付
河南火一工程款 27,077.33 万元为由,向新疆高院提起诉讼。
2016年 3月,河南火一向新疆高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1)增加公司向河南火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35,688,106.2 元,欠付工程款金额增加至 306,461,442 元;(2)增加公司向河南火一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2,004,738.6元,迟延付款利息增加至 17,113,514.66 元;(3)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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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成熟了
都适合和你白头到老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