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抵押 613,175,971.00 高息技术企业贷款新特能源股份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尔自治区分行
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一期光伏产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
5,904,470,449.63光伏产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新特能源股份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 933,747,449.05 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哈密华风新能源发电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哈密东南部山口特变电工
150MWp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
后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893,995,696.00哈密东南部山口特
变电工 150MWp 光伏发电项目克拉玛依新特华光发电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
克拉玛依乌尔禾一期 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
159,996,582.46克拉玛依乌尔禾一
期 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木垒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
木垒县 2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58,378,061.87
木垒县 2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哈密风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哈密风电基地项目景
峡第六风电场 B区 200MW工程建成后的固定资产(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
869,728,957.78哈密风电基地项目景峡第六风电
场 B 区 200MW 项目木垒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木垒老君庙风电场一期
49.5MW 风电项目建成后的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38,710,193.99木垒老君庙风电场
一期 49.5MW 风电项目巴楚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新疆尔自治区分行特变电工华光喀什巴楚一
期 2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156,878,979.79特变电工华光喀什
巴楚一期 2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十二、或有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起诉案
(1)2011 年公司与上海中添实业发展(以下简称上海中添)签订了编号为
TB20111118—18—01及 TB20111118—19—01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上海
中添供应螺纹钢材 24,000吨,每吨单价 4,420元,总计货款 10,608万元。公司将全部货物存放于宏优仓储(上海),在上海中添付清全部货款后,公司将对应货物的货权凭单交付给上海中添,货物由其自提。
上海中添在合同签订之后向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金额 30%的保证金,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货款 7,243万元,上海中添已提取全部货物。
3年 9月,公司针对此事项向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以下简称新疆高院)
提起诉讼且其已受理。同时公司对其合同违约行为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共获得 9项房产抵押金额共计 11,048万元。2015年 6月 9日,新疆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二初字
第 18 号),认定主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等合同及债权凭据合法有效,但认为公司主
债权尚未有效成立,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 2015年 8 月 10 日向新疆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2016 年 5 月,最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判决。截止目前本案尚未最终判决。依据谨慎性原则,截至 2014年末公司已对该笔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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