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火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35,688,106.2 元,欠付工程款金
额增加至 306,461,442 元;(2)增加公司向河南火一公司支付
迟延付款利息 2,004,738.6 元,本次诉讼涉案的工程款金额
为 306,461,442元 , 利 息
17,113,514.66元及诉讼费用。若公司胜诉,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不产生影响;若公司败诉,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无
迟 延 付 款 利 息 增 加 至
17,113,514.66 元;(3)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 年 4 月,新疆高院已经
开庭审理了此案,截止报告期末尚未判决。
公司上海中添实业发展
(简称上海中
添)
自然人郑玉平、戴年红、郑玉林、黄春梅、刘用菊、郑丽花、郑小慧、李钰君、李濛、汪雨青;上海昆宁金属
材料、江苏福商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江苏擎天经济贸易有 限公
司、江苏中宝经济贸易、江苏中同兑担保有限
公司、江苏诚宝物资、江苏中汇储物流有限公
司、上海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
理、上海安穆琦实业发展有诉讼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未按公司与其签署的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支付后续货款7,243万元,
2013年9月,公司对上海中添等债务人及担保人向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提起诉讼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7,234.00 否
2015 年 6 月 9 日,新疆高院
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
二初字第 18 号)判决,该判决
认定主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等合同及债权凭据合法有效,但认为公司主债权尚未有效成立,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 2015年 8月 10日向
新疆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以下简称最高院)。
2016 年 5 月,最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判决。
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海中添未支付 7,234万元货款按照个别认定法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无
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上海华恭电子科技沈变公司宁夏嘉琪隆冶金化工集团
(以下简称嘉琪隆公
司)青铜峡市恒源建设
、自然人孙建设、孙佳、李玉梅诉讼沈变公司与嘉琪隆公司签署了《宁夏嘉琪隆冶金化工集团2*33000kVA硅铁炉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6,707.88万元,沈变公司已为嘉琪隆公司垫
付全部工程款项,嘉琪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沈变公
司1900万元,欠付合同进度款6,750万元。因嘉琪隆公
司两台硅铁炉停运,为保障公司权益,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欠付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权)向宁夏
高级人民(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嘉琪隆公司支付欠款148,078,800元,支出违约金
10,31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请求判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15,839.63 否
2015年 11月 23日沈变公司
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5 年
11 月 26 日沈变公司收到宁夏高
院《受理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 24 号);2016
年 5月 4日宁夏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判决。
沈变公司已获得嘉祺隆公司
总价值 21,383.2
万元的土地、硅铁合金炉等设备的抵押担保及相关担保人的股权质
押担保、保证担保等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诉讼尚
未开庭审理,若沈变公司胜诉并收
回全部涉案债权,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若沈变公司败诉或虽然胜诉但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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