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独立性
公司完整拥有办公设备等各项资产的所有权,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主要财产权属明晰,均由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公司目前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三)人员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四)财务独立性
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有关的财务事项,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拥有一套完整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和体系,公司财务独立。
(五)机构独立性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此外,公司各机构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各部门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公司设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机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证了公司运转顺利。报告期内,公司拥有独立的住所,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
五、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何晓兵,基本情况详见“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一、公司基本情况”之“(三)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之“1、何晓兵”。
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有 4 家,分别为深圳志博信、江西志博信、志博信国际、志博信资管。
序号企业(组织)名称
控制关系 经营范围 目前状况
1深圳志博信电路板何晓兵为其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持有其
70.00%的股权
生产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及从事线路板的加工、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无。
存续
2 江西志博信深圳志博信电路
板持有其 70.00%股权,何晓兵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通过深圳志博信电路板控制该公司
投资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服务。
存续
3 志博信国际
何晓兵 100.00%控股
目前没有经营活动。 存续
4 志博信资管何晓兵持有
86.66%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资本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信
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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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以前让你们来大陆投资是为了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