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份公司成立时间尚短,“三会”的规范运作及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执行能力仍待进一步提高。公司将在未来的治理实践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使其勤勉尽责,使公司规范治理更加完善。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的评估结果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结果
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享有利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股份公司成立后,先后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能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并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利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各项工作都能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
公司能够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三会”决议基本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齐备,会议决议均能够正常签署,“三会”决议均能够得到执行。
总体来说,公司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的任职要求,基本能够
按照“三会”议事规则履行其义务。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管理层增强了“三会”的规范运作意识,并注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未发生损害股东、债权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最近两年,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工商、税务、社保、环保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性情况
(一)业务独立性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研发系统、供应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在业务上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相互独立,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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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看吨位
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