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功比、许国庆、赵民枳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朗镇蔡边村青辉建材店内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黄文辉、林心钦、黄镇江、黄智翻均陈述证实了2005年12月15日1时许,在东莞市大朗镇蔡边青辉建村店内打麻将、喝茶时,约5名男子持、刀冲入该店内实施抢劫。其中黄文辉陈述其被抢2000元、港币4000元,帝舵手表一块(价格16500元)、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林心钦陈述其被抢250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价格2900元);黄镇江陈述其被抢3000元、金项链一条(价格100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2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500元);黄智翻陈述其被抢10200元、钱包一个(内有港币50元、埃及币90元和银行卡及等物)、钻戒一枚(价格12000元)、诺基亚N70手机一部(价格4800元)。被劫以后黄智翻坐林心钦的帕萨特轿车去追该伙实施抢劫的人,将该伙人驾驶的车撞停。
林心钦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
3、证人证言
黄华坚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5日1时许,在东莞市大朗镇蔡边青辉建村店内喝茶,其他人打麻将时,约5名男子持、刀冲入该店内实施抢劫。屋内的林心钦、黄智翻、黄承辉等人被人抢去财物。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蔡边村青辉建材店内,被告人逃跑途中撞车的现场。并在撞车现场提取胶袋两个、车牌两块,一把、一支、被撞车辆一辆。
5、物证
作案工具小车一辆(车牌粤SL6278)、车牌两块、一把、一支。
(十二)2005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至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松木山路口附近路边。当被害人陈海清驾驶一辆丰田佳美小轿车(车牌为粤S31833,价值70129元)停在该路边下车问路时,许立俊、黄荣宁持、林良宁、黄大军、丑仔持对陈海清实施抢劫,抢得丰田佳美小轿车1辆、手机1部、电话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2月一天22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大军、丑仔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大朗镇见一小店前停着一辆丰田佳美轿车,车主下车去该小店。大宁(林良宁)、大军等持刀,许立俊、黄荣宁持,冲过去实施抢劫。抢得手机和小轿车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朗镇美景大道松木山路口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陈海清陈述了2005年12月26日21时许,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天桥附近一家小店门前问路时,被约5名持、刀的男子实施抢劫,其被抢丰田佳美小轿车一辆(车牌粤S31883,车内有菲利浦手机一部(价格700元)、电话一部(价格400元)。
3、证人证言
(1)松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6日21时许,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一商店内,见一名男子来问寮步镇怎么走,当还没及时回答时,就见其中两名持的男子过来实施抢劫,后得知该问路的男子被抢走了一辆佳美小轿车。
(2)黄桂萍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6日21时许,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经营的小卖店里,看见一名持刀的男子过来叫大家蹲在地上,约2分钟许,该男子就离开,还看见两部汽车慌忙开走了。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松木山村红棉路2号门前(即美景大道松木山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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