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国庆参与抢劫作案8次,其中直接持抢劫2次,抢劫80230元、港币5070元、埃及币90元以及小轿车、手机、戒指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农世良抢劫作案8次,抢劫83330元、港币1020元以及小轿车、手机、戒指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民枳抢劫作案7次,其中直接持抢劫5次,抢劫73730元、港币5070元、埃及币90元以及手机、手表、戒指、金项链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许志愿抢劫作案6次,其中直接持抢劫1次,抢劫34330元、港币1020元、以及手机、手表、戒指、金项链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善林抢劫作案6次,抢劫46520元以及手机、戒指等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许孔义抢劫作案2次,抢劫9700元、港币700元以及手机、戒指等财物。被告人闭国富抢劫作案1次,抢劫6500元,移动电话2部。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文星系农业户口,在被被告人黄功比等人故意伤害后,于2005年7月30日入广西壮族自治县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8天,住院总费用为45812元。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文星伤残程度为五级残疾。根据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按照受诉的标准计算,并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05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请求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45812元、伤残评定费550元。(2)误工费,以住院之日到评定伤残的的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共计226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6780元。(3)营养费,以住院的178天计算,每天按照30元计算,共计5340元。(4)护理费,以住院的178天,按一人护理每天30元为准,共计5340元。(5)伤残赔偿金为4365.87×20×60%=52390.44元。以上费用共计116212。44元。
上述事实,有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文星的代理人出示,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黄功比亦无异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文星的,广西壮族自治县天等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天数、费用的证明,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由于被告人许国庆、农世良、许志愿在侦查、庭审阶段均否认参与第38宗抢劫事实,而被告人黄荣宁、黄功比、赵民枳虽然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但在所供述的时间、地点和抢劫的财物上不完全一致,且庭审中又均否认参与此次抢劫,不过,本案多名被害人却辨认出被告人黄荣宁、农世良、赵民枳参与此宗抢劫事实,因此,能够确认被告人黄荣宁、农世良、赵民枳参与此宗抢劫事实,而指控被告人黄功比、许国庆、许志愿参与此宗抢劫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故对于被告人黄荣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及其黄荣宁的辩护人所提的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第三十八宗抢劫事实,部分成立。对于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黄功比、李善林各自所提的没有参与其他部分抢劫事实的辩解,由于在侦查阶段均有供述和辨认现场笔录,而且与被害人的陈述均相互印证,同时还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因此所提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人许立俊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许立俊在第31宗抢劫事实中,没有向人群开,而是向地上开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关于被告人黄荣宁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黄荣宁对指控的大部分抢劫事实能够认罪的意见可以成立。但被告人许立俊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许立俊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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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苍蝇接触过就有可能有蛆
有的1000块都还不一定能拍出这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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