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双雄、詹锐燕、梁成、詹浩彬、詹锦标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证人证言
詹树雄、杨锦銮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5日21时30分许,约5-6名持、刀男子冲入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锦标纺织品经营部内实施抢劫,抢走屋里一些人的财物。
詹树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黎贝岭村锦标纺织品经营部,现场内一电磁炉电线被砍断。
(三十五)2006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许立俊、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润兴茶庄附近,许立俊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茶庄内对被害人韦海英、章创荣、林镇雄、韦海娜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3880元、港币4000元、手机6部、电话1部、戒指1枚、手表2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下旬一天晚上23时许,许立俊、林良宁伙同大军、丑仔,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一茶庄处,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持,黄大军、丑仔持刀冲进该茶庄内实施抢劫,抢得、港币、手机、手表和戒指等财物。
许立俊、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大朗镇巷尾村润兴茶庄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韦海英、章创荣、林镇雄、韦海娜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5日2零时许,约3名持、刀的男子冲入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润兴茶庄内实施抢劫。其中韦海英陈述其被抢600元、三星手机两部(价格3000元);章创荣陈述其被抢5000多元、巷币4000元、帝舵手表一块(价格15800元)、三星手机两部(价格4800元);林镇雄陈述其被抢约8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电话一部(价格300元)、手表一块(价格7000元);韦海娜陈述其被抢28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戒指一枚(价格500元)。
林镇雄、韦海英、韦海娜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巷尾村润兴茶庄,现场内的电话线被砍断。
(三十六)2006年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竹山村银朗北路109号毛织厂附近,许立俊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厂办公室内对被害人黄好章、黄合婵、黄汉良、蔡耀详、蔡爱霞、韩锦文、关土胜等人实施抢劫。抢得手机3部、电话1部、戒指5枚、项链1条、帝舵手表1块以及66800元、港币4000元、美金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下旬一天零时许,许立俊伙同林良宁、大军、丑仔,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朗镇竹山村一毛织厂处,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持,大军、丑仔持刀冲进该厂办公室内实施抢劫,抢得、港币、美金、手机、项链、戒指、手表等财物。
许立俊、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大朗镇竹山村银朗北路109号毛织厂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黄好章、黄合婵、黄汉良、蔡耀祥、蔡爱霞、韩锦文、关土胜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6日0时45分许,在东莞市大朗镇竹山村银朗北路109号毛织厂办公室。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入该办公室内实施抢劫。其中黄好章陈述其被抢7000元;黄合婵陈述其被抢6000元、金戒指一个(价格700元)、钻戒一个(价格1300元)、波导彩客D608手机一部(价格1460元);黄汉良陈述其被抢7800元、手机一部(价格280元);蔡耀祥陈述其被抢钻戒一枚(价格10398元)、钱包一个(内有8000多元、巷币1000多元、美金200多元和银行卡等物);蔡爱霞陈述其被抢8000元、项链一条(价格2000元)、戒指一枚(价格4000元);韩锦文陈述其被抢18000元、金戒指一枚、泛泰手机一部(价格3800元);关土胜陈述其被抢12000元、巷币3000元、美金100元、帝舵手表一块(价格13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格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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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