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证言
林兆华、麦清权、王占兰证言:证实2006年2月3日24时许,在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很小会附近的顺达吕材五金店内打麻将时,突然约3名持、刀的男子冲进店内实施抢劫。蔡福田与一名持的歹徒搏斗,不久那些歹徒就逃走了,后听说蔡德平的小腿后被击中。
4、勘验、检查笔录
店。现场提取一只霰弹转轮,内有3颗。
5、鉴定结论
(1)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本宗中被害人蔡德平所受损伤轻伤。
(2)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本宗的现场提取形物品和形物品经鉴定为。
6、物证照片
提取的一支、三枚照片及说明:2006年2月4日,东莞市局石排分局刑警队在东莞市石排镇谷下村委会附近一五金店店内提取了黑色轮转霰弹一把、内存三枚。
(四十一)2006年2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挂假牌粤SM0839)窜至东莞市横沥镇新西北环路小田头第十五施工队办公室附近,黄荣宁、赵民枳、许国庆持,林良宁、许国庆等持等凶器冲到办公室内对被害人梁镜钦、梁锡祺、梁沛棠、梁煜钦、梁庆昌、梁炳芬、梁肇勤、梁沛钦、梁镇江等人实施抢劫。抢得28200元、佳美小轿车1辆(车牌为琼006726)、手表1块、戒指1枚、手机4部、电话3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2月7日23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横沥镇一工程队办公室。农世良在车里接应,黄荣宁、赵民枳、许国庆持,黄功比、林良宁持刀冲入该办公室实施抢劫。抢得、手机、手表、戒指、轿车等财物。
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均指认出在横沥镇新四北环路小田头第15施工队办公室内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梁镜钦、梁锡祺、梁沛棠、梁煜钦、梁庆昌、梁炳苏、梁肇勤、梁沛钦、梁镇江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2月7日23时许45分许,在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横沥建筑公司十五施工队办公室里一些人打麻将,一些人喝茶。约6名持、刀的男子冲入办公室内实施抢劫。其中梁镜钦陈述其被抢10000元;梁锡其陈述其被抢500元、电话一部(价格200元);梁沛常陈述其被抢41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梁煜钦陈述其被抢200元、凯旋V28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戒指一枚(价格300元);梁庆昌陈述其被抢600元、索尼750C手机一部(价格3200元)、手表一块(价格200元);梁炳苏陈述其被抢200元、电话一部;梁肇勤陈述其被抢2000元、电话一部(价格99元);梁沛钦陈述其被抢6000元;梁镇江陈述其被抢4600元、诺基亚6670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丰田佳美小气车一辆(车牌琼O06726,价格40000元)。
梁煜钦、梁镇江、梁沛钦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许国庆、赵民枳。
梁沛棠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许国庆。
梁肇勤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赵民枳。
梁锡祺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黄荣宁、许国庆、赵民枳。
梁庆昌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功比、黄荣宁、许国庆、农世良、林良宁、赵民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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