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传耀证言:2006年1月21日0时30分许,在东莞市大朗镇豪迈毛织厂内上班,老板和其朋友在办公室里打麻将和喝茶,这时有人要走,邓传耀就去开门,这时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进该办公室实施抢劫,抢走屋里人的财物。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石厦村豪迈厂本一楼办公室,现场电话机电线被砍断,办公台下面的抽屉有被撬过的痕迹。
(二十八)2006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东坑镇中兴大道南111号东兴百货店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持等凶器冲入该百货店内对被害人廖建波、刘桂香、廖章松、廖惠斌、廖剑华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0100元、手机6部、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阶段,许立俊在侦查、庭审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认了2006年1月22日零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许立俊、大军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东坑镇一百货商店。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持,黄荣宁、大军持刀冲入店内实施抢劫。抢得、手机、戒指、项链、手链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东坑镇中兴大道南111号商店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廖建波、刘桂香、廖章松、廖惠斌、廖剑华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2日1时许,在东莞市东坑镇中兴大道南111号房屋内,约3名持、刀的男子冲进屋内实施抢劫。其中廖建波陈述其被抢1000元、索爱K750手机一部(价格3200元)、诺基亚1160手机一部(价格2000元);刘桂香陈述其被抢4000元、金项链一条(价格1800元)、金手链一条(价格8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200元);廖章松陈述其被抢约6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600元);廖惠斌陈述其被抢3000元、索爱K750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廖剑华陈述其被抢1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100元)。
廖建波、廖剑华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东坑镇中兴大道南111号。
(二十九)2006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路吉信茶庄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茶庄内对被害人周贤信、陆福平、吴忠明、李伟芳等人实施抢劫。抢得37000元、手机4部、劳力士金表1块、戒指3枚、金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阶段,许立俊在侦查、庭审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认了2006年1月下旬一天24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大军、丑仔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一家茶庄。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持、黄荣宁、大军、丑仔持刀冲入该茶庄内实施抢劫,抢得、手机、金链、钻戒、手表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岭山镇教育路吉信茶庄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周贤信、陆福平、吴忠明、李伟芳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2日23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路吉信茶庄内,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入茶庄内实施抢劫。其中周贤信陈述其被抢10000多元、三星手机一部;陆福平陈述其被抢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格4000元)、10000元、金劳力士手表一块(价格50000元)、钻戒两枚(48000元)、金链一条(价格20000元)等物;吴忠明陈述其被抢钱包一个(内有5000元及、卡)、诺基亚8610手机一部(价格15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1000元)等物;李伟芳陈述其被抢1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4800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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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感觉
你看香港就是反面教材
帅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