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证言
(1)胥金花、胥小红、李艺琼证言:2005年12月9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美丽传说发廊上班时,约5名男子持和刀冲入发廊内实施抢劫,抢走屋内一些员工和客人的财物。
(2)杨文纲证言:2005年12月9日零时许,和林志坚一起去到东莞市大岭山镇美丽传说发廊,突然5名男子冲入该发廊实施抢劫,林志坚被抢小轿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和1400多元及等物。在抢劫的过程中,林还被人踢了一下大腿和打了一下胸部。自己将财物藏在毛巾下面才没有被抢。
李艺琼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案发时实施抢劫的男子有李善林(持刀)。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振华路美丽传说发廊。
5、书证
小型汽车号牌信息:证实本宗中被抢的万事得小轿车的情况。
(九)2005年12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怡兴润滑店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李善林、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店内对被害人邱细彬、邱伟忠、罗惠鹏、曹高锋、郑坤伟、邱宏彬实施抢劫。抢得19500元、手机5部,均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2月中旬一天,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李善林伙同大军、丑仔,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一间卖润滑油的店。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李善林等其他人持刀冲入该润滑油店内打麻将的六名男子实施抢劫。抢得,手机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岭镇向东村怡兴润滑油店内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邱细彬、邱伟忠、罗惠鹏、曹高锋、郑坤伟、邱宏彬均陈述证实了2005年12月12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石仔敦45号店铺(即怡兴润滑店)内打麻将,约7名男子持、刀冲进屋里实施抢劫,并用刀砍断屋内的电话线。其中邱细彬陈述其被抢7000元、诺基亚手机8110一部(价格1600元)和等物;邱伟忠陈述其被抢500元、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价格1400元);罗惠鹏陈述其被抢3500多元;曹高锋陈述其被抢3000元、松下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郑坤伟陈述其被抢50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邱宏彬陈述其被抢5000余元、手机一部(价格1200元)。
曹高锋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邱宏彬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向东村怡兴润滑油商店。现场办公桌面上一部电话座机的话筒引线被利器切断。
(十)2005年12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阿豪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至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龙腾餐馆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黄大军、丑仔、阿豪冲等凶器入该餐馆内对被害人戚其伟、戚积安、麦穗安、陈晓华、戚森妹、陈小山、黄耀基、林元成、郑卓钦、王丽、戚殴克、戚惠忠、戚景林、戚炳祥实施抢劫。抢得30800元、港币780元、日币2000元、手机2部、金项链2条、玉吊坠1条、戒指4枚、手表1块、金手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2月中旬一天零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许立俊、大军、丑仔、阿豪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寮步镇一路边餐馆。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阿豪、大军、丑仔持刀冲入该餐馆实施抢劫。抢得、港币、日币、项链、玉吊坠、戒指、手表、手链和手机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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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央行拿捏恰当
雷军和新浪科技有合作关系这个大家一直知道
炒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