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波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大岭村东纵路一工棚。
5、书证
大岭山分局刑警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害人刘秀文被抢的右方向丰田佳美轿车(粤S62659)后在路上被找回,他不配合做笔录和将车估价等情况。
(十七)2005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寮步镇坑口区振兴小区梁多有住宅附近,持、等凶器冲到该住宅前对被害人梁多有实施抢劫。抢得蓝宝石戒指1枚(价格2000多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庭审阶段,许立俊在侦查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左右一天23时许,许立俊、林良宁、黄荣宁、大军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寮步镇见一辆凌志小车停在一住宅前,从车上下来1名妇女2名小孩,许立俊等人持、刀打算抢劫该凌志小车,但当跑过去抢时,该凌志轿车加速开走了,于是抢劫了刚下车的一名妇女,抢得蓝宝石戒指一枚。
许立俊、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寮步镇坑口村梁多有住宅门前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梁多有陈述了2005年12月31日23时许,乘座梁耀权驾驶的小轿车,与儿子梁杰峰、女儿梁颖欣回到东莞市寮步镇坑口管理区振兴小区家门口,梁多有和儿子、女儿刚下车后,被约4名持、刀的男子实施抢劫,梁耀权见此就开车跑开了。梁多有陈述其被抢蓝宝石戒指一枚(价格2000多元)。
梁多有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
3、证人证言
梁耀权证言:证实2005年12月31日23时许,梁耀权驾驶的凌志400型小轿车,送其姐梁多有与其儿子梁杰峰、女儿梁颖欣回到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梁多有家门口,当梁多有一家人刚下车后,就被约4名持、刀的男子实施抢劫,并一名男子冲到车旁抓住梁耀权的肩膀叫不要动。梁耀权见此就甩开对方,开车跑开了并报告治安队。
梁耀权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林良宁。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寮步镇坑口村梁多有房子前。
(十八)2006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至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精宏五金店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五金店内对被害人陈宾、刘当旺、何首霞、叶证强、汪基宾、刘义军等人实施抢劫。抢走6620元、手机3部、电话1部、金项链1条、钻戒1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庭审阶段,许立俊在侦查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初一天3时许,黄荣宁伙同大宁(林良宁)、许立俊、大军、丑仔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寮步镇一路边五金店。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大军、丑仔持刀冲入该餐馆实施抢劫。抢得、手机、项链、戒指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店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陈宾、刘当旺、何首霞、叶证强、汪基宾、刘义军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1日3时许,在东莞市寮步镇的精宏五金店里,被5名持、刀的男子实施冲进该店内实施抢劫。其中陈宾陈述其被抢三星108手机一部(价格1000多元);刘当旺陈述其被抢走金项链一条(价格10000多元);何首霞陈述其被抢铂金戒指一枚(价格1960元);叶证强陈述其被抢走1720元、诺基亚3230手机一部(价格3280元)及;汪基宾陈述其被抢走钱包一个(内有700余元和等物);刘义军陈述其被抢22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500元)、电话一部(价格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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