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指控:自2005年11月起,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许孔义、闭国富伙同黄大军、王民章、许国干、阿豪、丑仔、阿火、阿虎、克华、阿宝、暴牙、阿桃等人(后11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时分时合,多次持窜到东莞市大岭山、大朗、寮步、樟木头、黄江、常平、东坑、横沥、石排等镇实施抢劫,共作案四十四宗。此外许立俊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实施一宗抢劫;黄功比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故意伤害一人。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陈丽月等人的陈述、证人朱子云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缴获的等物证照片,经过等书证、黄荣宁等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许孔义、闭国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多次使用,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或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功比还结伙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荣宁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2、23、28、29、32、38宗抢劫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事实认定方面,起诉指控第38宗抢劫事实没有发生。2、被告人黄荣宁对起诉指控的大部分抢劫事实能够主动认罪。
被告人许立俊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第7、13、14、15、16、17、18、19、20宗抢劫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2、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立俊参与第7宗抢劫事实,仅有被告人黄荣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立俊在第31宗向人群开有误,没有证据表明许立俊向人群开,应是向地上开。3、被告人许立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揭发同案犯的事实和详细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良宁辩称:对起诉指控其参与抢劫的次数没有异议,除第44宗有下车去抢外,其余的都是只负责开车。
被告人黄功比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第7、38宗抢劫事实。
被告人许国庆辩称:对起诉指控的除第38宗没有参与外,其他的都属实。
被告人农世良、赵民枳辩称:对起诉指控的除第38宗全部被告人没有参与外,其他的都属实。
被告人许志愿对起诉指控其参与的抢劫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李善林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第1、3、16宗抢劫事实。
被告人许孔义辩称:除起诉指控的第44宗阿宝没有参与外,其余指控都是事实。
被告人闭国富对起诉指控其所参与的抢劫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11月起至2006年2月10日间,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许孔义、闭国富伙同黄大军、王民章、许国干、阿豪、丑仔、阿火、阿虎、克华、阿宝、暴牙、阿桃等人(后11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时分时合,多次持、刀开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大朗、寮步、樟木头、黄江、常平、东坑、横沥、石排等镇的茶庄、商店、工厂、企业等地实施抢劫,并开射伤和砍伤被害人,共作案44宗。此外许立俊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实施1宗抢劫;黄功比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许文星,致其重伤。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11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伙同黄大军、丑仔、阿豪、阿火(后4人另案处理)8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横镇西路绿缘茶庄附近,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其他人持等凶器冲入该茶庄内对被害人陈丽月、殷耀明、黄建锋、张荷花、刘艳等人实施抢劫。抢得4000元、手机六部。接着,许立俊等上述被告人又窜入该茶庄旁边的166号出租屋内对被害人倪镇旋、陈利忠、吴明锋、李锦豪实施抢劫,抢得1060元、手机3部、电话1部、金戒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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