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常平镇(新市路)肯德基餐厅大前右则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陈辉贤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0日零时许,驾驶一辆丰田(凌志)小车(车牌为粤S61199)行至东莞市常平镇一肯德基餐厅大门右则停放,刚下车时见约4名持、刀等凶器冲过来实施抢劫,被抢17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格2300元)。该伙人还抢走陈辉贤的车钥匙去发动停着的小车,但没有起动发动机,这时有巡警过来,该伙人中一人持刀向巡警砍去后就逃走了。
3、证人证言
(1)黄江勇证言:证实2006年1月20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常平镇新市场路金豪茶餐厅上班时,在门口看见三名男子持、刀抢劫一名男子的财物。三名男子中一人用顶住被抢的男子腰部,还有人去开被抢的人的车,但没有打着火,这时来了两个治安员,抢劫的三人中一人又用刀去砍两治安员后逃走。
(2)黄王全、贺秋阳证言:证实2006年1月20日0时30分许,巡逻到东莞市常平镇新市场路的肯德基餐厅门口时,有人持刀砍过来,于是开暂避,后回现场时才得知有事主被人持、刀抢劫。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常平镇新市路肯德基餐厅门前。
(二十五)2006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百盈缝纫设备公司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公司内对被害人钟益全、李伟峰、杨朝攀、刘朝丽、李香林等人实施抢劫。抢得7500元、手机3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许立俊、大军、丑仔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常平镇一针车公司,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大军、丑仔持刀冲进该公司办公室实施抢劫。抢得和手机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常平镇袁山贝路段百盈缝纫店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钟益全、李伟峰、杨朝攀、刘朝丽、李香林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0日23时许,在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百盈缝纫设备店内,约5-6名持、刀的男子冲进该店内实施抢劫。其中钟益全陈述其被抢600元、索爱K700手机一部(价格1300元);李伟峰陈述其被抢250元;杨朝樊陈述其被抢850元、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价格700元);刘朝丽陈述其被抢57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300元);李香林陈述其被抢100元。
3、证人证言
邹南京证言:证实2006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在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一个工厂里刚想发动时,突然从一店铺内冲出一名持的男子,于是跑开报警。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常平镇袁山贝村百盈缝纫设备店。
(二十六)2006年1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路恒祥针车经营部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经营部内对被害人黄海权、洗启树、雷俊、、洗启权、温博荣、雷俊全等人实施抢劫。抢得8860元、手机3部、电话5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下旬一天零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许立俊、大军、丑仔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寮步镇一针车行。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持,黄荣宁、丑仔、大军持刀冲入房内施抢劫。抢得、手机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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