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多次使用、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七)项之规定,被告人许孔义、闭国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持使用,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严惩。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在多次的抢劫共同中,形成比较固定的抢劫团伙,或提供车辆,或开车接应,或持、刀威胁,或搜掠财物,或销赃,且所获赃款、赃物大部分均分,均积极主动参与,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许孔义、闭国富分别参与抢劫两次和一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除此,被告人黄功比还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功比分别犯有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李善林、许孔义、闭国富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黄功比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孔义、闭国富属入户抢劫,由于两被告人所参与抢劫的地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故指控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指控被告人黄功比、许国庆、许志愿参与第三十八宗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作采纳,与事实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文星提出的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请求赔偿交通费、假肢费,因没有提供相关的和假肢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参与抢劫的次数、抢劫数额以及各自的作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七)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立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荣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林良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
四、被告人黄功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
五、被告人许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止)
六、被告人赵民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止)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www.pc-fly.com/a/shouji/article-27400-32.html
一场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