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华、蔡国强、刘明伟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龙飞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樟木头镇(雅翠花园地铺)豪情烤屋现场情况。
(二十三)2006年1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伙同黄大军、阿桃、暴牙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阿桃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黄江镇富海大道大坤茶庄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暴牙持等凶器冲入该茶庄内对被害人郑丽珍、林铁梅、卢文清、范积腾、许林岳、李文佳、林惜泉、林汉通实施抢劫。抢得29760元、手机5部、金项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阶段,许立俊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认了2006年1月中旬一天24时许,伙同许立俊、大军、爆牙、阿桃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黄江镇一茶庄。摩托罗拉 v303许立俊持,黄荣宁、爆牙、大军持刀冲入该茶庄实施抢劫。抢得、手机、项链、西装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黄江镇富海大道85号大坤茶庄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郑丽珍、林铁梅、卢文清、范积腾、许林岳、李文佳、林惜泉、林汉通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18日23时30分许,在东莞市黄江镇富海大道85号大坤茶庄店内,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入该茶庄内实施抢劫。其中郑丽珍陈述其被抢120元;林铁梅陈述其被抢240元;卢文清陈述其被抢100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800元);范积腾陈述其被抢400元;许林岳陈述其被抢2000元、金项链一条(13000元)、索爱K700手机一部(价格2880元);李文佳陈述其被抢9000元、索爱K750手机一部(价格3300元);林惜泉陈述其被抢6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格5300元);林汉通陈述其被抢2000元、索爱K750手机一部(价格3300元)、西装一件(价格1200元)。
郑丽珍、范积腾、许林岳、李文佳、林惜泉、林汉通、卢文清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3、证人证言
郑康庭证言:证实2006年1月18日23时30分许,在东莞市黄江镇富海大道85号大坤茶庄店内看人打麻将,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入该茶庄内实施抢劫。将麻将台上的财物收走,并对屋内的人实施搜身,抢走屋里一些人随身带的、手机等财物。
郑康庭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黄江镇富海大道85号大坤茶庄。
(二十四)2006年1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常平镇新市路肯德基餐厅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在该肯德基餐厅门口处准备抢劫被害人陈辉贤驾驶的凌志轿车(车牌为粤S61199)。当几人控制住该陈辉贤后搜走其身上1700元和手机1部,并用抢得的车钥匙去发动陈驾驶的凌志轿车时,由于未能起动该车的发动机和附近巡逻的治安员赶到才逃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20日1时许黄荣宁伙同林良宁、许立俊、大军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常平镇一肯德鸡餐厅门口,准备抢一辆凌志轿车,当时车主刚下车,许立军持和大军持刀去控制该车主并搜身。黄荣宁抢过车钥匙去发动该凌志车的发动机,但没有打着火就逃走了,这次抢得和手机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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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块地丢了就等于把极其重要的战略要塞拱手让给战略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