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寮步镇寮城西路153号恒祥缝纫店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黄海权、冼启树、雷俊、、洗启权、温博荣、雷俊全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1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路153号恒祥针车行里,约4名男子(有说3名、有说4名、有说5名)持、刀冲入该店内实施抢劫。其中黄海权陈述其被抢500元、电话一部(价格200元);洗启树陈述其被抢700元、夏新电话一部(价格100元)等财物;雷俊陈述其被抢约5000元、诺基亚8110手机一部(价格700元);陈述其被抢1800元、康佳电话一部(价格300元)等财物;洗启权陈述其被抢380元、普天T628手机一部;湿博荣陈述其被抢380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斯达康电话一部;雷俊全陈述其被抢100元、索爱T628型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等物。
雷俊、温博荣、、雷俊全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寮步镇寮城西路153号恒祥针车经营部。
(二十七)2006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豪迈毛织厂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毛织厂内对被害人黄东顺、钟汉明、张志斌、叶国培、周少光、周效然、卢照光、黄桂芳、周笑琼、黄焕娣等人实施抢劫。抢得33000元、手机8部、电话1部、戒指7枚、手表3块、手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中旬一天24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大军、丑仔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大朗镇一毛织厂办公室,见该店里有约10人在打麻将。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其他人持刀冲入该办公室内实施抢劫。抢得、手机、手表、戒指手链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大朗镇石厦村30号豪迈毛织制衣厂办公屋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黄东顺、钟汉明、张志斌、叶国培、周少光、周效然、卢照光、黄桂芳、周笑琼、黄焕娣均陈述了2006年1月21日0时30分许,在东莞市大朗镇豪迈毛织厂的办公室内,约4名持、刀的男子冲进该办公室实施抢劫。其中黄东顺陈述其被抢7000元、手机一部;钟汉明陈述其被抢10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2900元);张志斌陈述其被抢25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1000元)、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价格200元)、电话一部(价格50元)、叶国培陈述其被抢40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400元);周少光陈述其被抢波导手机一部(价格12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5000元)、帝舵手表一块(价格1800元);周效然陈述其被抢60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2000元)、帝舵手表一块(价格2000元);卢照光陈述其被抢3000元、精工手表一块(价格1000元);黄桂芳陈述其被抢5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800元);周笑琼陈述其被抢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800元);黄焕娣陈述其被抢手机一部、水晶手链一条(价格500元)、戒指两枚(价格1500元)
张志斌、黄东顺、周少光、卢照光、叶国培、黄桂芳、周笑琼、周效然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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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起头来发展才是硬道理
就继续统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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