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庭审阶段,许立俊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李善林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均供述了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伙同他人共同持、刀抢劫绿缘茶庄和茶庄旁的166号出租屋的事实。
许立俊、林良宁、李善林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分别指认出是在大岭山镇横镇西路绿缘茶庄和茶庄隔壁的166号出租屋实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1)陈丽月、殷耀明、黄剑锋、张荷花、刘艳均陈述了2005年11月19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环镇西路经营的绿缘茶庄内喝茶时,突然一名男子窜进来,打开茶庄的玻璃门,四五名男子持抢、刀也冲进来,将茶庄里的人身上的财物和收银台的财物都抢走,该伙男子抢劫了绿缘茶庄之后还冲到隔壁的一家店实施抢劫。其中陈丽月陈述其被抢随身财物100多元、收银台里400多元和手机一部(价格约1500元);殷耀明陈述其被抢走诺基亚6230手机和三星6630手机(价格4000元)各一部和1500元。黄剑锋陈述其被抢走1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600元)。张荷花陈述其被抢走500元、三星808型手机(价格4800元)一部。刘艳陈述其被抢走诺基亚手机(价格2100元)
黄剑锋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案发时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和林良宁。
(2)倪镇旋、陈利忠、吴明锋、李锦豪均陈述了2005年11月19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横镇路166号包装店(绿缘茶庄旁)内,大家打麻将时,冲进来一帮持和刀的人,该伙人喊:不要动,打劫,后一部人人搜身,另一部分人翻找店内的财物,抢完钱乘一辆面包车逃走。其中倪镇旋陈述其因反抗被人用杆殴打,被抢走1060元、菲利浦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一个戒指(价格2000多元)。陈利忠陈述其被抢摩托罗拉8088手机一部(价格100元),吴明锋陈述其被抢UT斯达康一部(价格300元),李锦豪陈述其被抢托普手机一部(价格150元)。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横镇西路绿缘茶庄,在茶庄货架前的麻将台上面,发现一道4厘米的刀痕等相关情况,以及茶庄隔壁的166号出租屋被劫的现场情况。
(二)2005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阿豪、丑仔、阿火、阿虎等人实施上述抢劫后,又由林良宁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回味鸡餐厅外附近,许立俊、黄荣宁和“大军”、“阿豪”持、其他人持等凶器冲入该回味鸡餐厅内对被害人李代婵、巫东娟、张展谋、郭清春、黄芹、李贵添、李建新、韦世谨、叶其毅、曾凡贵、叶剑明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6334。5元、手机7部、电话1部、金项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1月中旬一天24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阿豪、阿虎、大军、丑仔、阿火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一回味鸡餐厅。林良宁在车上接应,黄荣宁和许立俊、“大军”、“阿豪”持,其他人持刀冲入该餐厅内实施抢劫。抢得、手机、金项链等财物。每人分得2000多元。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均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大岭山镇杨屋村回味鸡餐厅内实施本宗抢劫的。
2、被害人陈述
李代婵、巫东娟、张展谋、郭清春、黄芹、李贵添、李建新、韦世谨、叶其毅、曾凡贵、叶剑明均陈述了2005年11月19日1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回味鸡餐厅时,突然店里冲进来几名持和刀的男子叫:不要动,抢劫。该男子将店内收银台里的财物抢走和对店内的人实施抢劫。其中李代婵陈述其被抢走约6000元和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巫东娟陈述其被抢走康佳C988手机一部,张展谋陈述其被抢45元。郭清春陈述其被抢走中兴手机一部(价格3000元),黄芹陈述其被抢850元,李贵添陈述其被抢1500元、中电678A手机一部(价格1600元),李建新陈述其被抢1900元、康佳A98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韦世谨陈述其被抢3400元、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价格600元),叶其毅陈述其被抢1000元、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价格1000元),曾凡贵陈述其被抢1639。5元、金项链一条(价格8000元),叶剑明陈述其被抢斯达康电话一部(价格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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