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贤信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黄荣宁。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教育路吉信茶庄内。
(三十)2006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伙同许国干、王民章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东莞市黄江镇时,决定对游贵平、罗红琴驾驶的小轿车(车牌为粤S81302,价值46666元)实施抢劫,并跟踪该轿车至寮步镇石龙坑村金龙路准称足金水果行附近。由赵民枳、许志原和王民章在面包车里接应,黄功比许国干持,农世良、许国庆持冲到该水果店门口对被害人游贵平、罗红琴等人实施抢劫,抢得蓝鸟小轿车1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19日左右一天1时许,黄功比伙同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许国干、王民章,由农世良驾一辆面包车窜到东莞市黄江镇,并跟踪一辆小轿车至寮步镇,当该车停下时,由赵民枳、许志原和王民章在面包车里接应,黄功比、许国干持,农世良、许国庆持冲过去实施抢劫,抢得轿车一辆。
黄功比、许国庆、农世良、赵民枳、许志愿指认龙路准称足金水果行门前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游贵平、罗红琴均陈述证实了2006年1月23日零时许,驾驶一辆蓝鸟美鹿小汽车(车牌为粤S81302)从东莞市黄江镇返回行至在寮步镇准称足金水果行门口,刚下车不久,约6名持、刀的男子冲过来实施抢劫。抢走游贵平驾驶的小汽车一辆。
游贵平辨认被抢车辆笔录:其辨认出许国庆等人时缴回的蓝鸟车一辆是其在06年1月23日被抢劫的车辆。
3、证人证言
范斌、韩显胜证言:证实2006年1月23日零时许,看见一辆小车停在在东莞市寮步镇准称足金水果行门前,这时有一部小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一人,不久听到水果店那边一声响声,看见一辆小轿车从水果店门口冲出来,后听水果店的老板他的车子被被四、五个拿的人抢了。
4、勘验、检查笔录
龙路准称足金水果行门前。现场提取黑色尼龙刀套一个。
5、鉴定结论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本宗中被抢的美鹿小轿车价值46666元。
(三十一)2006年1月26日24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寮步镇泉塘村瑞联建筑机械商店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黄大军持冲入该商店内对被害人邓火强、邓宗奇、邓海华、邓镜文、邓瑞文、邓监洪等人实施抢劫。抢得4300元、手机4部、电话一部。在抢劫过程中,因邓监洪站起来反抗,许立俊即开了一,打伤邓海华左腹部,后邓镜文等人追至林良宁等人驾驶的小汽车处,用砖头将该车后档风玻璃打烂,林良宁等人慌忙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6年1月下旬一天23时许,伙同大宁(林良宁)、许立俊、大军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寮步镇一建筑机械店。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持,黄荣宁、大军持刀冲入房内施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事主反抗,许立俊向事主开了一,在逃跑时车的后档玻璃被人打烂。抢得、手机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寮步镇泉塘村瑞联建材机械店内实施抢劫。
2、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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