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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1-19 17:16:26  来源:网络整理

巫东娟辨认笔录、张展谋辨认笔录:两人分别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

叶其毅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3、证人证言

朱子云证言:2005年11月19日1时许,和二名同事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回味鸡餐厅吃饭,不久约6名男子持刀冲过来并用刀敲几个桌子说: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约几分钟抢劫的人就开车逃走了。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杨屋村回味鸡快餐厅。

5、书证

(1)东莞市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通话材料:证实涉案手机在案发前发通话情况。(2)李贵添购买手机凭证:证实李贵添购买在本宗中被抢手机的情况。

(三)2005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大道83号一小卖店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等凶器冲入该小卖店内对被害人黄锦英、何卓帆、何苏华、何厚光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1700元、手机2部、金戒指1只、金项链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1月下旬一天23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大军、丑仔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一杂货店。林良宁在车上接应,许立俊、黄荣宁和大军持,其他人持刀冲入该杂货店内实施抢劫。抢得、手机、戒指等财物,均分赃物。

2、被害人陈述

黄锦英、何卓帆、何苏华、何厚光均陈述了2005年11月27日22时许,约5名男子持和刀冲入东莞市大岭山杨屋村杂货店内对店内的人实施抢劫。其中黄锦英陈述其被抢挂包一个(内有1500元),何卓帆陈述其被抢2000元、三星天阔MP4手机一部(价格2000元),何苏华陈述其被抢金链一条(价格96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1000元)、钱包一个(内有2600元),何厚光陈述其被抢5600元、三星手机T418一部(价格4700元)。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岭山镇杨屋村杨屋大道83号住宅。

4、书证

东莞市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通话记录:证实本案中涉案手机案发前后通话情况。

(四)2005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阿豪、阿虎、阿火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综合市场68号商铺附近,许立俊持、黄荣宁等人持等凶器冲入该商铺内对被害人叶亮平、吕小龙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6000元、手机2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1月下旬一天24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伙同阿虎、大军、丑仔、阿豪、阿火等人,由林良宁驾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一市场里,见一小店里有人在里面打牌。林良宁开车,许立俊和阿火持,黄荣宁等其他人持刀冲入该小店内实施抢劫。抢得和手机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岭山镇向东村市场68号店铺内实施本宗抢劫的。

2、被害人陈述

叶亮平、吕小龙均陈述了2005年11月28时23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向东村市场68号店铺内玩扑克时,约6名男子持、刀冲进该店内实施抢劫。其中叶亮平陈述其被抢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价格4800元),吕小龙陈述其被抢16000元、三星1500手机一部(价格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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