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华、许锦君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证人证言
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8日1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海南羊庄内上班时,约5名持、刀的男子冲入该羊庄内实施抢劫,在该羊庄内吃饭的一些客人的财物被抢。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岭山镇向东村海南羊庄酒楼。
(十五)2005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由林良宁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路佛山陶瓷店附近,许立俊、黄荣宁持、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陶瓷店内对被害人彭志凌、彭怡文、彭联园、彭卓展、彭依防、罗秋主等人实施抢劫。抢得17500元、手机4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2005年12月底一天,我伙同林良宁、许立俊与大军、丑仔,由林良宁驾车到东莞市大朗镇一陶瓷店,见该店里有约6人在打麻将。林良宁在车里接应,许立俊、黄荣宁持,其他人持刀冲入该小店内实施抢劫。抢得和手机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均指认出是在大朗镇水口村佛山陶瓷店内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彭志凌、彭怡文、彭联园、彭卓展、彭依防、罗秋主均陈述了2005年12月28日23时许,约5名男子持、刀冲入东莞市大朗镇佛山陶瓷店内实施抢劫。其中彭志凌陈述其被抢15000元;彭怡文陈述其被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格1100元);彭联园陈述其被抢200多元、联通手机一部;彭卓展陈述其被抢钱包一个(内有2100元和);彭依防陈述其被抢100元、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价格500元);罗秋主陈述其被抢100多元、手机一部。
彭志凌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彭怡文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
彭卓展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实施本宗抢劫的人有被告人许立俊。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宗抢劫的现场位于大朗镇水口村佛山陶瓷店,现场内办公台上的电话机的电线被切断。
(十六)2005年12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李善林伙同黄大军、丑仔等人密谋实施抢劫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东纵路李金华的工棚附近,许立俊持、林良宁、李善林 、黄大军、丑仔持等凶器冲入该工棚内对被害人李镜新等人实施抢劫。抢走1600元、金戒指1枚、丰田佳美小轿车1辆(套牌粤S62659)。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黄荣宁在侦查、庭审阶段,许立俊在侦查阶段,林良宁在侦查、庭审阶段均供述了2005年12月底一天24时许,黄荣宁、林良宁、许立俊、李善林伙同大军、丑仔等人驾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一工棚处。黄荣宁在车内接应,许立俊持,李善林等其他人持刀冲入该工棚内实施抢劫。抢得,戒指,手机和轿车等财物。
许立俊、黄荣宁、林良宁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其指认出是在大岭山镇大岭山村东纵路一工棚内施本宗抢劫。
2、被害人陈述
李镜新陈述了2005年12月31日零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一工棚打麻将,突然有约5名持、刀的男子冲进该工棚内实施抢劫。李镜新陈述其被抢走1600元、金戒指一枚(价格1200元),刘秀文被抢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
3、证人证言
廖文标、林海波证言:证实2005年12月31日零时许,在治安室值班时,接到报案称东莞市大岭山大岭五队工棚内有人实施抢劫后,立即赶去,看见有5名男子从工棚里出来,其中一人持有一支,还听到有人说:开打这些人,之后跑开,并听到一声响,后得知事主被抢走小轿车一辆和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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