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8)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二)属家庭户常住户口的,在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

(三)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属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户且回原单位工作的,在原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申报;属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户但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在新单位所在地申报。

(四)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五)已批准出国并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但因故未去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公民服刑期间,其配偶、子女、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投靠亲属异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十八条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由县(市、区)级核准恢复户口。同时采集照片、指纹、DNA等生物标本。

第八十九条户口迁移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九十条公民领取迁移后因故未落户的,迁出地派出所可以凭本人申请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第九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学校所在地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九十二条因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户口被注销的,派出所应当恢复户口。

第六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九十三条符合落户条件但未及时申报落户,7周岁以下(含7岁)的人员,按正常出生程序落户,由派出所审批。7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和《》,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由县(市、区)级核准后落户。

第九十四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指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或者非婚生育证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籍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警务室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由县(市、区)级核准后落户。

第九十五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籍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警务室的,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籍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由县(市、区)级核准后落户。

第九十六条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的无户籍人员,当事人可以向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收养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经门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由县(市、区)级核准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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