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居民申领、换领、补领业务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市、区)大厅受理。
居民补领业务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大厅受理或在厅居民丢失补领大厅受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新疆籍公民申领、换领居民,由现场采集居民人像信息。人像信息应严格遵守部居民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采集人像不允许着蒙面罩袍、留胡须(50周岁以上男性除外)、戴面纱等。到期换证必须更换照片。
居民数字相片要求:公民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无斑点、印黑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光;电子照片尺寸为358×441,大小30KB以下。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大厅采集公民本人两枚平面指纹信息。
居民采集指纹信息要求:先右手后左手;指位依次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拇指,手指不得侧放、横放、倒放、旋转、滚动和移动;指纹采集人的人像图片必须面部清晰、无任何修饰及遮挡物;指纹信息严格落实“人证一致”。
第二百五十条新疆籍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必须由本人办理,各级只受理公民本人申领业务,取消异地委托业务。
未满16周岁新疆籍公民办理居民应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民在申请迁入换领、到期换领时,须交回旧证。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领、换领居民,应按规定打印《申领居民登记表》,公民核对登记项目后签字确认,开具《居民领取凭证》和居民缴费收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民因个人特殊情况(如:久病卧床、瘫痪、行动不便、长期在国外等),本人无法在户籍派出所或居民大厅办理居民的,应根据群众实际情况由本人委托亲属提供以下材料后,可办理居民业务。
1、户口簿原件及,被委托人应为同一户亲属;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承诺书;
4、因疾病原因的,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盖章;
5、社区(村)警务室核实意见。
第二节审核
第二百五十四条户籍派出所或居民受理大厅受理公民申请办理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公民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人像信息,确保做到“六个一致”:本人实际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居民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一致。
第二百五十五条登记项目不一致的,户籍派出所应当调查清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变更或更正后,予以办理居民。
第二百五十六条县(市)外迁入人员,应当首先登陆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核对,确保公民准确、唯一。
第二百五十七条人像信息变化较大的,应当由乡镇、街道出具贴有相片并加盖有骑缝章的证明或者派出所入户调查核实材料,确保人像一致。
第二百五十八条县(市)局或州、市、地局户籍管理部门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对居民受理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制证信息、人像照片、指纹信息、住址、签发机关和维文信息。审核工作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百五十九条维文翻译必须严格按照居民少数民族信息翻译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维文翻译工作,维文翻译工作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百六十条厅制证中心将在派出所受理居民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信息中的照片的大小、背景等制证标准信息进行再次审核。对厅退回的不合格信息,各地应及时纠正、审核并重新上传,再次上传信息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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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玺#加油
不爆炸是因为是穿甲弹
此地无银啊
犯我中华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