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所生子女可在女方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
(二)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非婚生子女除外)。
(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人出生在港、澳、台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内地(大陆)居民,入境后可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入境后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
(二)本人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
(三)出生在香港或澳门的,还需提供自愿放弃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港澳部门出具的书;出生在且父母一方具有居民身份的,还需提供部门出具的未取得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十四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五十五条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认真核对卫计部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的真伪,发现存有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予以存档。
第五十六条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应当通报卫计部门。
第五章收养登记
第五十七条公民个人收养的人,应当由收养人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收养登记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当事人可以向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经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明,在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九条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地(州、市)级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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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