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

新疆尔自治区户口、居民

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户口、居民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公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加强服务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户口、居民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到申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近亲属或警务室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

第五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查验居民户口薄、居民,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确认公民身份信息,并要求公民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

提交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由本地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确认的其他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并翻译人员签名。

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

第七条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八条户口、居民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以上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居民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和由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居民管理工作。

第九条户口、居民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负责承办。从事户政管理工作的(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军人,下同)应当经地(州、市)级以上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市、区)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对不予受理的户口登记、居民事项,公民有权向县级以上申诉。对公民申诉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应当责成受理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发文公告和上级责令停办有关户政业务,以及职能部门因故申请在一定时限、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政业务的,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暂停业务的时限、区域应事先明确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平台,开展网上户籍办理预约,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第十三条在州(市、地)所在市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推行“一站式”、“一趟式”户籍业务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办理户口、居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办理户口、居民业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县(市、区)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户口登记、居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部分户口登记业务、居民事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检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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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志红
      刘志红

      那个东西搞作战和反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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