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17)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委托书》。

凡是需要核准出生日期、疑难户口等需要会商的,各级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应建立核准会商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级办结的业务范围: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

1.7岁以下出生落户;

2.死亡登记;

3.除姓氏、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8.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经县(市、区)级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县(市、区)级核准:

1.公民变更更正姓氏、性别,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补登(录)、删除;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7岁以上申报户口;

4.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刑满释放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级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州(市、地)级核准:

1.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疑难户口;

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州(市、地)级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凡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级以上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时限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群众,一份存档备查,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告知书》和《责任书》由各州(市、地)统一规范下发)。

第一百九十六条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先行审验办理户口登记所需的各种、证明等材料,核实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一百九十七条各项户籍业务的核准时限:

(一)办理需要报经县(市、区)级核准的户口业务,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级;

2.县(市、区)级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派出所;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的核准决定当日,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办理需要报经州(市、地)级核准的户口业务,从户口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级;

2.县(市、区)级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以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州(市、地)级,州(市、地)级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的核准决定当日,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章常住户口调查统计

第一节常住户口调查

第一百九十八条常住户口调查是深入了解居民户口登记事项是否真实以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户口管理工作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的基本方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常住户口调查应以日常调查和结合中心工作调查为主,以定期全面户口核对为辅,消除各种户口不符出错情况。

第二百条派出所应当认真开展统计报表填报前的户口核对工作。在常住户口统计表填报前,应当组织社区和户口协管员,深入辖区逐人核对户口,确保居民户口簿、居民、房屋、常住人口登记表、地址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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