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人口信息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应当将常住户口、居民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日常户口业务,并实时予以更新、维护。办理户口、居民业务录入的信息数据项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百零二条民族数据项应符合《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方法和代码》(GB/T3304)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入籍的,如没有与我国现有民族相符的,民族统一登记为“外国人入籍”;未识别民族统一登记为“未识别民族”;其他非国标代码不得使用。
第三百零三条性别数据项应符合《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的规定,且只允许使用1(男)、2(女)两个代码,其他的代码不能使用。
第三百零四条籍贯、出生地数据项应按国家(地区)、省市县(区)及区划内详细地址分别录入。
国家(地区)为中国的,省市县(区)项应不为空。
国家(地区)不为中国的,国家(地区)项必须填写,不填写省市县(区)。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
籍贯、出生地是港澳台地区的,在国家(地区)项录入港澳台地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中对应的3位伯数字代码;省市县(区)项为空,不得录入该地区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区划内详细地址项根据需要空缺或录入港澳台地区下属的地名。
第三百零五条对行政区划和地(住)址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由部统一管理发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发生调整,国家标准尚未修订,但门已经公布相应代码的,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经自治区厅向部申请批复后可以用于内部人口信息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使用。
乡镇、街道区划代码由各地负责编制,经自治区厅审核后,通过行政区划管理系统上报部备案。
社区、居(村)委会区划代码由各地负责编制,经地市级局和自治区厅审核后,由自治区厅通过行政区划管理系统上报部。
第三百零六条对区划地域城乡分类属性的标注,原则上居(村)委会一级的城乡划分应与统计部门标准保持一致,统计部门标准中存在重、错、漏和更新不及时的,要与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对城乡分类已划定为城镇的居(村)委会下辖的自然村(屯)和居民小组,应根据所辖居民居住、就业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标注城乡分类属性。
第三百零七条各级负责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等级别地址元素地址编码的赋码工作,通过各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
第三百零八条办理户口出生、收养、入籍、注销、恢复、迁移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籍业务信息要及时报部备案,备案信息应符合《户籍管理信息备案接口规范》(GA/T1229),备案时间不应滞后业务办理时间超过30分钟,发现超时未备案的要及时补报。
第三百零九条办理户口迁移,要网上调取相对应的迁移证或准迁证信息,与纸质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按规定办理业务。核对不一致的,要与签发地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无法当场确认核实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暂缓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移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三百一十条县(市、区)(分)局治安(户政)部门要确定2-3名户口迁移信息联网核验专管员,负责处理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工作的沟通联络,协调解决网上信息核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百一十一条各地要建立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户口迁移网上监管人员,通过部全国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联网查询系统,了解掌握涉及本单位的户口迁移信息备案、核验情况,对各地反馈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户口问题线索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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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考不上大学念书不好的高中生写起日记来
是国内混乱导致大量农民种植
早就不喝这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