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向迁入地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入地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公民应当持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公民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节地(州、市)内迁移
第一百零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投靠关系,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投靠关系、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同时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本县(市、区)其他住址”栏目中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三节地(州、市)外迁入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凭县(市、区)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未办理居民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向安置地申报户口。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凭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办理户口准迁、迁移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部队师(旅)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可迁入军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事、劳动、和自治区直属企业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可在就业地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人事、劳动、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三)州(市、地)级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屋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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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生
真的不太喜欢这次的冷色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