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第二章窗口规范

第一节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窗口单位及其在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廉洁、文明、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必须按照《人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纪律严明,精神饱满、态度热情,文明用语、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领导挂牌值班,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简化办理和审查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凡群众办理户口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和当场不能办结的,实行办理责任制度,应书面一次性向申报人告知该补办的手续和办结时限;对群众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要按照实情立即改;对于属于过去登记错误的,要主动检查主动改。

(五)窗口单位要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预约服务,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应主动提供办事服务。

第十八条窗口单位的在接待群众时,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时,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十九条如因计算机、网络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的,应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先受理居民的业务申请,留存申请人联系地址和,待故障解决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

第二十条窗口单位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违法、违规办理户口;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电脑(手机)上网、游戏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收受贿赂;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节便民措施

第二十一条窗口的设置要方便群众,尽量设置在临街、临面,门旁悬挂醒目标示牌;室内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室内外环境清新整洁、美观大方。

第二十二条户政窗口要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群众办事服务区、等候区和办公区等相关功能区域。群众办事区要设置桌椅、笔墨纸张、饮水等设施及警系簿(箱)、便民卡(须知)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安装监控设备、服务满意度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等设备,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并利于开展群众效能监督。

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采取网络预约、刷卡填报、邮寄等便民举措,深化“一站式”、“一趟式”便民服务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第二十三条各地窗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保安,安装安检门,设置物品寄存柜,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及时防范处置突况,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派出所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书面申请,视情变更《居民户口簿》下列登记项目:

(一)收养子女可以将“与户主关系”中“养子女”变更为“子女”、“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可以直接登记为门楼(牌)号,不体现收养机构名称。

(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将“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直接登记为门楼(牌)号,不体现监狱名称。

第三节警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窗口应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公开警务办事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要以显著方式公布办公时间,以放置服务台卡等形式公布办理户口、居民的区域、的姓名、照片、、职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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