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2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三节制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厅制证中心应根据全疆制证数据的总量,合理规划、统筹调度、有序安排制证生产任务。

第二百六十二条厅制证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居民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制作。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岗位自检、工序自检、专职检验三级检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通过检验合格的制证信息,厅制证中心在15日内完成制作和入库。

第四节分发

第二百六十四条检测合格入库后,厅制证中心将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在5日内将各地居民分发至各县、市(区)(分)局。

第二百六十五条各县、市(区)(分)局领到居民后,需在“居民指纹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居民登记工作,并在5日内分发至各辖区户籍派出所。

第二百六十六条城市、城镇派出所领到居民后5日内由责任区发到群众手中;农牧区派出所领到居民后10日内由责任区发到群众手中。

第二百六十七条各县、市(区)(分)局分发居民时,发现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不一致或无法读取机读信息的,应及时将返回至各州、市、地局,并上缴至厅制证中心重新制证。严禁将错证、芯片失效发放给群众。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民领取时,需在《领取居民登记表》和《居民领取凭证》上签名。

非本人领取的,除携带《居民领取凭证》外,还需携带委托书和本人居民原件及存档备查。

第五节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制发

第二百六十九条各县、市(区)(分)局负责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受理信息的接收、传输、审核和签发工作。工作中要认真审核人像照片、申领原因、住址和签发机关等信息的准确性。

各县、市(区)(分)局应及时对厅退回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进行核查,及时退回部队重新采集、上传、审核。

第二百七十条各县、市(区)(分)局收到后应及时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信息受理系统》中“领取发放”功能发放。同时,将制作信息回馈包和质量信息回馈包一并回馈给部队。

第六节临时的制发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期间,对急需用证的居民,可凭《居民领取凭证》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办理临时。

第二百七十二条各县、市(区)(分)局负责临时居民的受理、审核和签发工作。工作中要认真审核人像照片、申领原因、住址和签发机关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百七十三条临时居民办理时限为3日,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七节缴费

第二百七十四条居民收费标准为: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10元/证。

第二百七十五条居民工本费收入按《关于调整第二代居民工本费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16号)执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居民工本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各地要严格按照分成收入上缴办法规定逐级上缴。

第二百七十七条居民工本费逐级上缴时需区分、注明不同种类的工本费数量、金额。收缴程序为:

户籍派出所或大厅在完成受理业务后,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疆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缴县级财政部门。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县级财政部门或应当按照分成收入上缴办法,由将居民工本费中属于地(州、市)以及自治区的分成部分,上缴至地(州、市)级财政部门。

每月20日前,地(州、市)级财政部门或地级应当按照分成收入上缴办法,将居民工本费中属于自治区的分成部分汇至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厅开设的居民工本费汇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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