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查验
第二百七十八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察在执行职务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规定查验居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结合新疆当前反恐维稳形势,人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出示执法,可以查验居民:
1、巡逻盘查中,需要查验身份的;
2、在检查站或各类卡点,需要查验身份的;
3、流动人口核验时,需要查明人员身份的;
4、其它需要查验的情形。
第九节疆内和跨省异地办理
第二百八十一条居民疆内异地办理对象为新疆籍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州市,到疆内异地居住的,并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居民可以到现居住地异地受理点申领丢失、损坏补领。
第二百八十二条县(市、区)级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疆内异地受理点。按照"异地点受理,户籍地审核"的原则对信息进行受理和审核。
第二百八十三条各县(市、区)级户籍管理部门应每天登录异地办理数据平台,对居民异地受理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核签发。
第二百八十四条合格异地受理信息通过户籍地审核签发后,由受理地按照正常流程抽检并申请制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居民跨省异地办理对象。
1、在新疆居住并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非新疆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
2、在外省居住并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新疆籍人员,可以在外省居住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
第二百八十六条居民跨省异地办理点设置。
各地应根据本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确定部分受理点设立居民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百八十七条居民跨省异地办理流程。
1、公民到居民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应当填写《居民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异地受理点登陆全国居民异地受理系统查询核对申领人信息,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申领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居民异地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点一次性告知群众补齐所需材料。
2、异地受理点依托居民异地受理系统现场采集申请人相片和指纹,合成制证信息后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级签发。
3、户籍所在地用户登陆全国居民异地受理系统,查询并审查核对本辖区户籍人口异地申领信息。
审核通过,提交系统;审核不通过,提交系统并注明未通过原因。
4、接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签发的回馈信息后,受理地及时完成制作。
5、申领人凭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领取居民,并现场核验信息。
其中,表面视读信息目视读取核验。机读信息通过居民阅读器读取,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进行“人证同一性”核验。“人证同一性”核验通过后发放,核验结果与发放信息上传至全国居民异地受理系统,完成发放登记。
质量不合格、登记项目错误或“人证同一性”核验未通过,应在系统中记录,不予发放。
6、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百八十八条申领人员可在异地受理点领取,或自愿选择采用邮寄速递方式领取。
第二百八十九条列管的涉稳类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不能在异地办理居民换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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