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信息采集表在哪拿_毕业生信息采集的户籍登记时间_毕业生户口(1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16 13:13:54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应严格按照《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规范》(新政办发〔2002〕161号文件)及《〈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使用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已填写且符合《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经其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已填写,但不符合《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责成其监护人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更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已出家的佛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使用佛教法名;出家、独身并在道观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使用道教法名;教信徒办理户口登记的,不得使用教经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新疆尔自治区××市××区(县、市)××乡(镇、场、街道);市可不冠以新疆的名称;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新疆尔自治区××(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和临时居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

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一百四十六条申报户口登记时日记载,应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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