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
1.《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可以应申请,或审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决定调整产品范围。本案产品范围的调整时间和做法符合该规定。
3.本案产品范围的调整并未扩大被调查产品范围,相反是缩小了被调查产品范围,对应诉公司而言,该调整并未加重其应诉负担,也未妨碍其进行辩护的机会。
4.本案产品范围调整的时间是在初裁决定时,各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和时间进行辩护。
5.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对其提出的产品排除主张没有提供新证据,初裁已做详细论述,终裁不再重复。
综上,调查机关对美国、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的主张不予接受,维持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初裁决定。调整后,被调查产品范围仅包括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关税税则号包括: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产品特性基本相同,都是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均是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2.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同,都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流程。
3.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相同,都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且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二者均面向中国国内的最终消费者,部分中国国内消费者同时拥有中国国内生产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4.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特许经销商网络或4S店销售给终端客户;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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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强硬回击
人都会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