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发出了反补贴调查问卷,向参加应诉的通用汽车、克莱斯勒集团、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
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和通用汽车、克莱斯勒集团、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及其关联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和六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10年1月29日,美国和六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3)补充问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和通用汽车、克莱斯勒集团、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递交的反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①关于申请人资格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对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总产量是否达到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这一门槛表示关注。
另外,调查机关也没有收到国内汽车企业反对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任何书面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向提出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该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因此,调查机关裁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符合代表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资格。
②关于申请书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中指出,第一,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数据或事实不准确;第二,申请书中关于某些补贴项目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调查机关认为,对申请书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具体来讲是对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审查。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中的数据是确实的,并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书籍,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
③关于补贴利益分摊期限
3.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在上述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4号)和《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5号)。
2009年11月26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4份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14份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通用汽车、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3家国内商上海通用汽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申请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通用汽车、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2家国内商上海通用汽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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