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8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税则号列: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环节: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环节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环节税率
经营单位在申报税则号列87032369、87032419、87032429、87033319、87033329和87033369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即除4轮驱动以外的内燃发动机其他越野车)时,海关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8703236902、8703241902、8703242902、8703331902、8703332902和8703336902,其相应的成套散件应分别填报为8703236991、8703241991、8703242991、8703331991、8703332991和8703336991。
经营单位在申报税则号列8703900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小轿车和越野车时,海关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8703900014(2.5升<排气量≤3.0升)、8703900015(3.0升<排气量≤4.0升)和8703900016(排气量>4.0升),其相应的成套散件应填报为8703900091。
二、凡申报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对于申报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仍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公告2011年第84号——关于对美部分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2.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表
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1年5月5日,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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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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