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据答卷,贷款目的是帮助公司重组,使克莱斯勒公司能够保持其具备独立实体的长期可存续性,使该公司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存续,而公司品牌、生产、销售正是所获利益的载体。上述贷款虽然提供的时间、条件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帮助公司清理以前的大批债务,完成重组。这些贷款都是美国前后相继一揽子救助措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从结果看,通过一系列贷款,使克莱斯勒公司重组得以完成,克莱斯勒主要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克莱斯勒集团,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延续经营。如果没有的支持和贷款,克莱斯勒将无法存续下去,不可能产生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
第四,美国逐笔贷款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重组前的克莱斯勒获得的利益并未偿还,相反,重组安排印证了受益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克莱斯勒集团。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克莱斯勒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是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克莱斯勒集团是美国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二,在初裁及前面论述中,调查机关从重组的主导者、补贴目的、专向性、补贴结果以及补贴给予时间、补贴未被偿还等多个事实,充分论证克莱斯勒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是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调查机关重申,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组受到美国的干预,不属于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
第三,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是其所获利益的载体,而这些载体通过重组转移至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是美国补贴措施全部利益的最终承担者。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②克莱斯勒公司主张,4月29日保修担保贷款并未实际使用,因为克莱斯勒公司从未在重组过程中发生不支付保修索赔的情况。此外,该笔贷款是通过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即便中国认定在调查期内该贷款构成了利益,相关利益也没有转移给克莱斯勒或克莱斯勒集团。
根据美国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克莱斯勒与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均为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控制,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为克莱斯勒金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克莱斯勒控股公司、克莱斯勒、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克莱斯勒保修SPV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该笔贷款是美财政部首先拨付给克莱斯勒控股,然后由克莱斯勒控股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2009年6月10日,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继承该笔贷款并于2009年7月10日还款付息。
第三,克莱斯勒答卷报告,该笔贷款目的是担保克莱斯勒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且所有对该资金及其他款项的分配均应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关于保修担保贷款是否实际使用,调查机关认为,贷款不是向消费者提供保修索赔的资金,而是保障克莱斯勒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具备保修索赔的能力。拨付贷款至收回贷款期间,保修担保的功能已经完成,贷款的实际作用已经发挥,在此期间公司销售的汽车包括被调查产品均获得了贷款补贴的利益。
第二,从贷款目的和作用上看,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是克莱斯勒产品能够正常销售的必要前提,美贷款给克莱斯勒保修SPV的目的是救助克莱斯勒,帮助其产品在重组期间顺利销售。因此,克莱斯勒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受益者。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继承了该笔款项,其销售的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受益。因此,该公司成为利益的最终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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