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补贴案
(1)立案前磋商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8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代表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磋商。
(2)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立案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贸易救济措施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 LLC)、克莱斯勒集团(Chrysler Group LLC)、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Inc.)[及其关联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 MC)[及其关联的宝马集团(BMW AG)、宝马北美公司(BMW NA)、宝马(中国)汽车贸易(BMW China)]、美国本田(American Honda Motor Co.,Inc.)[及其关联的美国本田制造(Honda of America Mfg.,Inc.)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Honda Motor China Investment Co.,Ltd.)]、三菱汽车北美公司(Mitsubishi Motors North America Inc.)、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根据《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
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通用汽车、克莱斯勒集团、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2010年1月15日,福特汽车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通用汽车、克莱斯勒集团及其关联的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的答卷。
(3)补充问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通用汽车、美国克莱斯勒集团、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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