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涉及的罪名来看,在济南市的三类食品安全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涉案金额通常比较低。以长清区为例,长清区2015年判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9起全部为该两类,涉案金额通常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涉案金额则较高,例如前述济南酿造之友经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中,该公司将工业用冰乙酸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给省内外20余家食品企业,销售金额370余万元,是近几年济南市各区办理的食品安全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
4.手段分析
济南市的食品安全手段主要是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在2015年的37起食品安全中,在长清区破获6起制售有毒有害腐竹、豆油皮、干豆皮等豆制品,从中分别检查出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在历下区、历城区破获5起涉嫌制售有毒有害蒸包,蒸包内铝元素含量严重超标;在天桥区、槐荫区破获8起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对禽畜类脱毛,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历城区破获2起涉嫌销售喷灌禁用农药且农残超标的茄子、小白菜等有毒有害蔬菜。此外,在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也是常见的手段之一。例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判决的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罪中,被告人张某某为使绿豆芽不长根、卖相好,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俗名为“AB水”的添加剂,其成分即是国家禁止在是食物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
2016年长清区审结的食品安全中,罪名全部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罪,主要手段也是向豆制食品中添加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以及向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违禁药成分。
5.环节分析
6.量刑分析
对食品安全的刑罚处罚通常为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处,并实行双罚制,对对企业负责人施行徒刑,对企业及负责人同时处以罚金。具体在三类食品安全中,区审结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于涉案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小,因此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也较轻,通常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处罚金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并可被执行缓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则因其金额较大,则判处刑罚也较重。同样如前述济南酿造之友经贸案,以对该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高某某、车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五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和150万元。此外,中级人民审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则大多因其社会危害严重,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也较重。如前述山东省高级人民公布的“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朱某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某乙、朱某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这是可查到的近五年来量刑最重的一例食品安全。
7.立案侦查的启动源情况分析
(二)主体分析
在以2016年某区为例,结合济南市整体情况来看,主体主要有一下特点。在该9起涉案人员15人中基本情况如下: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情况来看,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而高中和小学的仅各为两个;对于年龄来说,主要集中于30-40岁的年龄段;在人员性别上来看,有7名男性和8名女性。
我们可以从该数据得知,对于危害食品安全有一些可见的规律,此种的主体结构较为复杂,比例不等,大多数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为低下。从业人员比例不等,其中家庭或者夫妻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小卤菜店经营者居多;有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即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仅为一少部分,其余大部分生产经营者均无食品生产经营的资质;这些类危害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也非常缺乏。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s://www.pc-fly.com/a/ruanjian/article-62336-5.html
显示他有些忘乎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