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济南市食品安全状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分析
1.涉案食品分析
从前述案例并结合调阅的卷宗来看,济南市的食品安全涉及的食品涵盖了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种植业产品、养殖业产品等全部食品种类,包括加工食品和未加工食品、生食和熟食等等。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涉及的面非常广、食品种类繁多,给食品安全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在涉案的食品中,最为常见的是“毒豆芽”、“毒腐竹”等常见的容易产生违法添加的食品,这些食品往往销售量较大,受害人范围广,社会影响较恶劣。此外,近几年涉及保健食品安全的数量明显增加,比重上升较快。例如2015至2016年,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起诉的全部食品安全中,涉及保健食品的有4起,占到总数的40%。同时,这4起涉及的全部为性保健食品,其中3起在专营店中销售,1起在药店销售。因此,这类的受害人人数较少,但危害性较大;且此类大多涉及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的共同。
2.涉案罪名分析
由于食品安全是最近几年才明确的,所以在这方面虽然法律规定的罪名众多,但是实践中受理的大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计数量几乎达到全部食品安全总数90%以上,但与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量较少,仅查到2016年济南酿造之友经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起案例。而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几乎完全没有。这与其他地方的情况略有所不同。以安徽省为例,2010年至2014年,该省芜湖等八地市的危害食品安全类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两罪合计仅占此类总数的14.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占到总数的27.86%,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包括非法经营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案合计占到总数的58%,数量远高于济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案则与济南情况一致,全部为0%。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目前对于无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逐步倾向于不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这类行为的数量较少。二是非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主要集中于盐、生猪屠宰等食品,而济南市对此类商品管理较为严格,尤其是1995年济南市政府就开始建立生猪屠宰点,对生猪进行定点屠宰,并于1999年颁布了《生猪屠宰》,较好地避免了无证屠宰现象的发生,降低了的可能性。
3.涉案金额分析
在济南市的食品安全中,从审级来年,各区县审理的以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违法案居多,涉案金额较低。例如“毒豆芽”、“毒腐竹”案的涉案食品通常只有几包至几十包,经营者获利较少,涉案金额通常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保健食品涉案金额略偏高,但涉案金额差异较大,大多涉案食品的数量从几盒到几十盒不等。例如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2016年6月起诉的“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案食品涉及18类保健食品共25盒;2016年8月起诉的“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案保健食品为1盒和1粒;同月起诉的“吴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吴某某的涉案保健食品为12种7268盒,数量较大,且该案属于上游和下游经营者的共同,因此涉案合计金额较高,是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而中级及以上人民审理的大多为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违法案较多,行为人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同时产品往往又是销售给下游的经营者,因此涉案金额通常较大,危害性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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