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赵某某、安某某、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3年12月份在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蔬菜批发市场经营“××副食商店”,长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4年冬,赵某某违反规定,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嘉贺”牌腐竹10包。后赵某某将该宗腐竹售与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自2014年初在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北段路西开始经营“××粮油店”,长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进10包“嘉贺”牌腐竹时,违反规定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2015年1月左右,董某某将该宗腐竹售与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自2009年在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老镇经营“××粮油商店”,长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安某某违反规定,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董某某处购进“嘉贺”牌腐竹10包,并已销售4包。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局长清区分局提取“××粮油商店”销售的“嘉贺”牌腐竹进行抽样检验, 2015年3月13日,济南市局长清区分局对“××粮油商店”进行搜查,扣押5包“嘉贺”牌腐竹并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6包腐竹中均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成分。甲醛次硫酸氢钠为国务院公布的禁用食品添加剂。该案已被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
3.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01年3月开始,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平阴县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济南发达油脂工业,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自2006年起,三人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济南大中粮油、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单位,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其中,朱某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某乙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某丙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杜某甲、蒋某、杜某乙、朱某丁、刘某甲、朱某戊、刘某乙等人在明知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公司用“泔水油”加工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活动。其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杜某甲、杜某乙、蒋某、朱某丁参与全部“地沟油”的生产、销售活动,朱某戊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656万余元,刘某甲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443万余元,刘某乙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881万余元。
从上述中可以看到,除了预见能力与疏忽过失的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外,人为恶意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频繁发生,而且食品安全违法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恶意性、严重危害性和多变性。从近年爆出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食品普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涉及各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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