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 食品安全的实证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11)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4 00:14:15  来源:网络整理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司法制度

1. 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首先,对食品安全应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面对不安全食品致害纠纷时,有一些证据我们无法提供,因为消费习惯往往就会造成维权的困难。如食品外包装,购物,消费凭证等等都有可能都无法保存的情况下,作为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只要能描述遭受损害的相关事实,提供医疗证明与不安全食物存在关联,则应当认定该消费者属于特定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理应得到损害赔偿。

其次,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予以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谓的消费者只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使得社会公众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识产生发分歧,但笔者认为,基于食品和药品的特殊性,法律应当鼓励购买者积极地向制假、售假者主张权利,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然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购买,人民应予以支持,以此表明司法机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再次,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缘由后,可由保险公司对不安全食品受害者进行先行赔付。鼓励建立小额诉讼法庭,对一些诉讼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的不安全食品消费致害,可以考虑通过构建小额诉讼法庭及相关制度进行来弥补目前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制度建设的不足。

2.健全移送制度,弥补法律缺陷

健全完善移送制度,从法律层面减少三种行为: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涉罪,玩忽职守的消极不作为;避免为了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挂钩的暗中操作;法律上在移交与否的态度上态度模糊,即便是被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仍旧保持现状。因此,为了减少甚至杜绝这种行为,必要时候司法部门可以直接介入,对于渎职由检察机关从重处理,严惩不作为行为;由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部门,专人专项处理此类食品安全。

3.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情况抄送制度

每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一的事件组成,从源头到行为的发生必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每一个食品安全都是以一个连续的整体存在,可能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职能。就每一个环节而言,可能并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但是从整体上观察有可能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介于目前存在的移送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确保的及时侦破,可以在现有移送机制前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抄送制度,由行政机关专人对情况进行复审,跳出行政执法分段管理的束缚,把握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避免管辖盲点。

4.统一食品检验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行为受到应有惩罚,笔者建议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对我国现行食品的各种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业标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制定出一套在国内通行的食品检验标准,确保证据的可采,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在监督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

(三)加强行政执法,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在完善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通过各种方式预防食品安全。在这方面,济南的一些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

近年来,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业态和现实存在的部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空白、交叉问题,济南市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明确了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落实分工责任,力争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无缝隙监管。其中,除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外,多个种类的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了“牵头”部门。例如,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的“瘦肉精”;由城管部门牵头的“地沟油”;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的鲜奶吧;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放心早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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