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药监局还积极开展“你点我检”、“问计于民”活动,依靠群众力量共管食品安全,联合媒体、企业共建“食品安全诚信联盟”,营造尚德守信社会环境,深入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力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初步形成,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为进一步营造一个更安全的食品环境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降低危害食品安全的可能性。
在执法方面,济南市还积极探索新模式。探索“互联网+”执法模式,使用移动执法APP;济南食药监局大力实施监管方式和制度创新,对学校食堂按季度进行抽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和生产报告制度,在食品加工村实行产品标准、规章制度等“五统一”管理模式,在济南市12家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实施“一票通”制度;完善行刑衔接、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市综治办等12个部门开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活动联动执法,成立“省会城市群食品药品稽查联动协作区”,初步形成跨部门跨地区的食品药品联动联打协作机制。
以上种种措施显示出济南市政府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的,全方面多层次的保障食品安全工作。通过这些方式,济南市有效地打击了食品安全,净化了食品市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不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更要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建设,对现有的食品安全制度进行有效整合与改革,建立协调有效的政府、企业、媒体和消费者的合作机制,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预防食品安全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问题。要减少食品安全的数量,提高食品的安全度,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经营的理念。
无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主观要件都是故意,即行为人都应是故意或明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食品的特殊性,通常要求经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在自己应了解的范围内未了解的,一般也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的态度,因此构成的主观故意。本课题组在调查的过程中也发现,很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在进货时都没有审查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的质量合格证等相关的证明文件,从而构成故意。
由此可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素质,促使其强化自身管理的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尤其济南市目前食品安全主体大多为个体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其加强其素质建设、道德建设则是当务之急。2016年3月9本课题组认为,在当前的形式下,浙江慈溪采用的食品经营者先考试后的做法虽然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值得商榷,但从加强食品监管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树立理性消费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义务
消费者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最终消费品的接受者,消费者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他在消费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有积极主动的作用,也有自己的责任。中国消费网近日共同发布的《全国食品安全》显示,四成多消费者不细看食品标签及说明;79.46%的消费者表示对食品安全问题“遇到过,但较少”;六成多消费者遇到过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易辨识的情况;六成多消费者认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最易出问题;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后选择找商家要求退换或赔偿的消费者占比最高,同时仍有 19.91%的消费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六成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知之甚少;很多消费者对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能否落到实处持怀疑态度;七成多消费者认为只有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提高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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