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 食品安全的实证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8)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4 00:14:15  来源:网络整理

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较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的立法来说是有很大的进步。但其中对民众的食品安全权的保护尚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食品安全权中的安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生命安全权,是指食品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和威胁的权利。其次是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应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而不仅仅是身体健康,因为不安全的食品也会给从们的心理造成恐惧,带来心理上的创伤。但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仍然只强调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而没有针对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也没有完全考虑到中国普通百姓的消费者习惯问题,造成消费者在遭遇到食品安全事故后难以举证,也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食品安全标准提高,但仍然存在不足

《修正案(八)》中对《》第143条进行了修订,将《》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一方面是将《》罪名的确定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升,因为食品安全的概念涵盖了食品卫生的概念,食品安全殖、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安全,即既有过程安全,也有结果安全;而食品卫生则更多的强调的是过程安全。例如食品营养成分不达标肯定不属于“不卫生”的食品,但根据前述2013年《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此规定,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对民生的重点保护。

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安全标准”多且混乱。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发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项,其中国家标准1000项、行业标准1619项。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其中限量标准67项、涉及到限量指标的产品卫生标准149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项。各种标准之间配套互补性仍存在很大不足,经常出现标准之间相互重复、交叉或矛盾, “大头娃娃”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企业产品在有的检测中为合格品,而在另外的检测中又变脸成为不合格品,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仅月饼一类产品就有4个行业标准,让企业无所适从。

第二,检验标准的严重滞后。除了标准的多重运行外,我们的检验标准与国际标准、使用年限等方面还存在相当的滞后性。三是标准制定修订不够及时。国外标准是追踪新产品的出属螯合物、各种抗生素、植物生长促进剂和转基因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目前的技术标准还属空白;在我国1845项涉农国家标准中,标龄10年以上的高达42%,标龄在5—10年的也占到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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